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印发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资格证书持有人需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资格证明书。同时,“浙江省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和“12348浙江法网”及各市法网不再进行“证明书申办”业务。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办理条件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纸质证书遗失或损毁。
(二)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件,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则上应与资格申请时提交的身份证件一致;
2.照片,原则上提供与本人考试报名上传同一底片照片;
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遗失新版证书备案页或旧版证书正本的,原则上不予补办;如确需办理证明书,应交回新版证书主页或旧版证书副本。
(三)办理流程
1.注册登录。申请人注册、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12348.gov.cn/),在“跨省通办专区”点击“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图标进入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平台。如果已经在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可直接登录。
2.申请办理。申请人进入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平台后点击“证明书办理”进入“阅读须知”页面,阅读后,点击进入申请办理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内容如下:
(1)选择申请办理原因,主要包括遗失、损毁两项。
(2)填写备注,对上述办理原因展开描述。
(3)填写邮编、地址、手机等个人信息,均为必填项。
3.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要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地市司法局核对申请人信息,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进行审查,打印《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办理申请表》,审查通过后自动上报至省(区、市)司法厅(局)核查,核查通过后上报至司法部审核,审核通过后集中印制证明书。
4.办理进度查询。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后,在本次事项未办结之前可以查看办理进度,系统显示每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结果和时间。
(四)办理要求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纸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办理证明书;因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变更申请换发证书的,不予办理。
2.申请人应向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所在地司法局提出证明书办理申请,如档案所在地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电子档案不全的,可向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地(原始纸质档案所在地)申请办理。证明书印制完成后,由相关地市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本人现场领取。
3.根据考试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证书可分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套证书包括正本、副本,简称旧版证书,考试时间:2002-2017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套证书包括主页、备案页,简称新版证书,考试时间:2018年以后)。对不同版本的证书应分类处理:
(1)全套证书遗失、损毁的,办理证明书;
(2)旧版证书副本或新版证书主页(均含本人照片和详细信息)遗失、损毁的,办理证明书,剩余证书不需回收;
(3)旧版证书正本或新版证书备案页遗失、损毁,确需申请办理证明书的,应交回旧版证书副本或新版证书主页。
(五)办理时限
司法部于每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受理证明书办理;于法律职业资格集中审核期间,统一接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报送的申请办理证明书材料和核查工作报告,并印制证明书。办理证明书具体时间安排参照司法部公告公布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和审核工作时间。
办理流程图如下: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平台“证明书办理”界面如下:
各市司法局联系方式
杭州市司法局
电话:0571-85256553、85256555、85256552
宁波市司法局
电话:0574-87323218、87324425
温州市司法局
电话:0577-88360907、88368816
嘉兴市司法局
电话:0573-82095114、83853071
湖州市司法局
电话:0572-2399118
绍兴市司法局
电话:0575-85338255、85737070
金华市司法局
电话:0579-82339001
衢州市司法局
电话:0570-3086052
舟山市司法局
电话:0580-2029137
台州市司法局
电话:0576-88893996、88603597
丽水市司法局
电话:0578-2106036